創制權是由孫中山先生所提出,為三民主義的一部份。其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茲就創制權之規定及其優缺分述如下:
(一)創制權之規定
1.憲法
(1)第17條之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第136條之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2.公民投票法第2條:
(1)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
(2)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
3.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2款: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二)創制權之優缺點
1.優點
(1)主權在民的展現
(2)代議制度之補充
(3)實現全民利益
2.缺點
(1)公民智識程度不一
(2)選民過於固守已見
(3)權責歸屬難以釐清
(4)人力費用耗損甚鉅
(一)、創制權之意涵
為憲法所賦予之參政權,意指公民以公投之方式
對法律做原則性之創立,此權力之目的為保障人民直接參與政治,建構理想社會的權利
(二)、創制權之優點
1.保障人民意志不受扭曲
2.賦予公民自力救濟之手段
3.直接展現人民之需求(政治菁英不見得真正了解人民的需求)
(三)、創制權之缺點
1.模糊代議士之職責
2.可能受政客操弄產生民粹
3.可能是種多數暴力
(四)、創制權須審慎使用
賦予公民強大的權力時,亦應確保不致於產生過大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