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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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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02
> 申論題
一、何謂「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主要之概念内容為何?並以我國現行勞基法所定之規範解釋之。 另,就我國勞資關係實務上,常見與此原則抵觸之爭議類型有哪些?(20分)
相關申論題
二、何謂「職業災害」,依我國現行法之相關規定為何,以及如何認定該災害之發生與「職業」相關? 又,根據我國職災救濟之法律體系(職災勞工保護法制),勞工於發生職災時,依法得如何請求救濟, 並請說明相關救濟途徑之規定要件。(20分)
#414301
三、「争議行為」與「工会活動」如何定義,兩者主要之概念内容為何?请說明區別雨者之判斷基準。 又,該等之行為如認定属法(正當)之行使,則於我园法律上乃使其受到何種之保護?(20分)
#414302
四、根據新聞報載,我國勞動部表示,「多年來《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無法獲致勞資共識,勞動部決定調 整策略,將先以行政指導下手,有共識先行,供事業單位參考、遵循。現正研擬『完善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方案』將與派遣勞工權益有關事項,透過行政作為、行政指導及立(修)法等不同手段,規劃短、 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 就上述勞動部之勞動派遣政策,有何評價,並請具體說明評價之理由。又,政策上無論是立法,或者是「研擬完善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方案」之方式,應該包括哪些有關「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重要規範?(10分)
#414303
五、請就以下之案例說明A工會之裁決申請是否有理由。(30分) 某(企業)工會A與公司B之間長期存在勞資爭議,爾後。 A工會依會員大會之同意而發起罷工。於罷工期間,該A工會之理事長C為取得社會大眾對罷工之認可,遂以工會理事長之名義發函予多所大專院校,函文陳述B公司的勞動權益不佳等内容,並作為提供相關科系學生於將來投職之參考。 然於A工會之罷工结束後,B公司認為C之函文行為已損害其公司名譽及利益,亦違反雙方勞動契約所訂之事項,因此對C理事長提起背信、加重誹謗等刑事告訴。 承上,A工會認為,B就上述C發函大專院校之行為提起刑事告訴,係企圖削弱工會運作、鎮壓工會幹部。因此就B對工會理事長C提起刑事告訴之行為,A乃向裁決委員會請求確認該B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就不當勞動行為之決(行政)救濟,上述A工会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根據我國工會法第35條 第1項第1、4、5款之規定要件,詳細說明其理由。
#414304
四、請分析合法罷工對於雇主與勞工義務群所產生之影響。(25分) (視針對各項義務群之常見不同次義務類型與爭點之回答狀況一質與量之不同面向,增減給分)
#414699
(二)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就該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於爭執 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兩者間之相互關係、意義及功能、要件適 用之異同等,為簡要分析。(10分)
#414698
(一) 勞動事件法第39條第1項明定:「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僱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僱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 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請分析此項規定之意義及功能、常見適用情狀、 補償金之法律性質及適用上之可能問題。(15分)
#414697
2.原告(A勞工)為被告B醫院之急診室專科護理師,其每月工資給付之中皆有「積借休累積次數」之項目。 原告A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之工作時數,依積休方式辦理,於部門工作量減少時,主管得請所屬人員休假提早下班,時數依借休方式辦理,若積休累積時數於積休結算後(即每年3月底)仍有積休時數餘額, 則積借休累積時數將轉作積借休結代金。 因此,按B被告所制定「考勤管理法」之「加班津貼標準」規定:「實施積借休人員於積借休結算後,如仍 有積休時數餘額者,「其每小代金依假日加津貼標準支給」以及同辦法另有規定:「假日加班津貼 依『(本薪+職務津貼+特殊津貼+執照津貼+交通津貼+伙食津貼)÷30÷8』支給」。 一、 美日逾8小時之工作時數既為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則計算積借休結清代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家給傅。二、上述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發給之「夜點費」、「值勤津貼」,具有經給予及勞務對價性質,應計人每小時 工資額作為計算之基準。 被告B抗辯:一、 原告A每月實際排休日數少於當月應休日數所產生之「積休」係為勞雇雙方依合意約定書之排班結果,積休時數並非正常工時以外加班,自無勞基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二、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晝夜輪班制乃法定工作方式,僱主無義務就勞工原領工資外另給付夜點費,故「夜點費」係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並非具有勞務對價性之工資性質。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2%)
#414696
1.原告(A勞工)為被告(B 醫院)之麻醉科、開刀房、潛醫科、外科之護理師。自到職日起,為配合被告(即醫院)24小時醫療工作之順利運行,除平日正常上班8小時,下班後之16小時皆為繼續待命(on call),假日則為24小時待命。倘原告於待命(on call)期間接到被告通知出勤,則需30分鐘内抵達被告所在地提供勞務,被告再依原告實際出勤之時數,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 原告主張: 護理人員在待命(on call)期間,因需接受醫院通知後30分鐘内抵達醫院,致使原告A在待命期間均不敢離開 住所,需隨時保持高度專注力,應付被告B緊急召回之情況,無法任意支配時間運用,是原告A雖未返回醫院仍屬延長工時,應計算加班費。惟,被告抗辯: 被告B自設立之初,即設有待命(on calI)制度,原告A 於到職時均知悉並同意被告之待命備勤制度,是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即有約定待命時間不計人工作時間内。又B被告考量員工下班後可自由運用之時間 ,惟願配合被告於緊急狀況時電話呼叫支援醫院人力所需,因此被告員工待命時有實際出勤之時數,均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且被告之待備勤制度無違反之處罰規定,僅為求保障民眾醫療 而商請員工配合偶有緊急人力調度,不具強制性之措施,不應另行計算加班費。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3%)
#414695
3.請說明勞動三權其各別權利分別現於「個別性」與「集團性」面向的內涵(9%)
#414694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075
110年 · #99075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66
109年 · #99166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02
108年 · #99102
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59
107年 · #9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