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岸巡防法第6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行使前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3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