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住警器具有無線式功能者,應符合下列:
1.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驗證機關/構核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
2.所發射信號之電場強度值,在距離該住警器 3 m 位置處,應在設計值以上。
3.有接收電波功能者,在距離該住警器 3 m 位置處,可接收發信信號之最低電場強度值,應在設計值以下。
4.無線裝置之火災信號的受信及發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發生火災之住警器,其無線裝置在接收到火災信號(發出警報音),至發信所需時間應在 5 秒以內。
(2)無線裝置在持續接受火災信號期間,應斷續性發出該當信號。
但從其它住警器或連線裝置能確認接收火災主旨的功能 或具定期通信確認功能
(無線式住警器通信狀態於一定時間內以 1 次以上之比例確認,若通信狀態減退,能發出異常警報者),
則不在此限。
5.設有可確認無線式功能之試驗按鈕或定期通信確認功能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