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作業應可分為下列四點:
(一)簽報首長決定內陞或外補:
簽報首長決定內陞或外補,如擬外補,須公告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於報刊或網路3日以上,如擬內陞,則由電子郵件週知同仁。
(二)建立陞遷序列表:
陞遷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三)訂定評審標準:
陞遷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發展潛能及綜合考評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四)組織甄審委員會:
1.陞遷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2.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當然委員由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票選委員則每4名委員中應有2名,公務人員協會應有1名代表作為指定委員。
後續則是
評定分數、造列陞遷候選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查、擬定陞遷名冊請首長圈選、首長退回重行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或圈選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