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海洋汙染防制法第 4 條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執行機關: 海洋汙染防制法 第 5 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適用範圍: 海洋汙染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 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包括: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它意外事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 染海洋環境者。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 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包括: 一、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二、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三、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它意外事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四、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