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安全設施及管理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使用及備用之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
式固定者,應針對個別容器於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
(五)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十九條規定安裝,並以固定裝置
固著於牆壁或地板;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
與剝離方式張貼於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
(六)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
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
氣導管。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
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八)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九)應每月自行檢查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
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