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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72648
科目:消防預防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 定,請詳述液化石油氣之製造場所、儲存場所及處理場所為何?容器串 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未滿 120 公斤者,其安全設施應 符合那些規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pple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安全設施及管理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使用及備用之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
式固定者,應針對個別容器於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
(五)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十九條規定安裝,並以固定裝置
固著於牆壁或地板;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
與剝離方式張貼於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
(六)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
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
氣導管。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
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八)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九)應每月自行檢查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
保存二年。

詳解 提供者:棠次郎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