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營業人有那些行為需視為銷售 貨物?(15 分)又根據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營業人取得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 項稅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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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銷售貨物者有: 1.產製品轉供自用或無償他用 2.解散時於存貨物之變賣償還或分配予股東 3.委託代銷 4.受託代銷 5.受託代購 進項不得扣抵銷項: 1.非供本業使用 2.酬勞員工 3.交際費 4.自用乘人小客車 5.免稅貨物 6.違章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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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銷售貨物
1.將貨物委託他人銷售
2.企業清算後,將於存貨物轉為自用、底償債務、分配與股東。
3.營業人受他人委託,以營業人名義進貨,並將貨物轉交給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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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人有下列行為則視為銷售貨物
(1)營業人將其產製、進口、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給他人
(2)營利事業解散餘存之貨物或抵償債務於股東或出資人
(3)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
(4)營業人委託他人代購
(5)營業人受他人委託代銷
2.營業人取得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取得之發票或憑證未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地址、稅額
(2)捐贈於其他團體,國防、勞軍及捐贈政府除外
(3)交際費
(4)九人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
(5)員工、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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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將營業上用品轉為自用或無償贈與他人者
2.公司破產清算時變賣的存貨
二) 1.交際費 2.非營業所需之物品 3.酬勞員工餐會.歡送會等 4.營業用車輛超出法定價格部分之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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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供銷售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轉讓於他人 2.營業人於解散廢止將餘存貨物分配給出資人 3.營業人以其名義代購貨物 4.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5.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二) 1.非供本業使用 2.自用小客車 3.酬勞員工 4.交際應酬 5.違章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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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業或附屬業務之進項憑證
2.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
3.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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