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6之檢查、複查。 1.裁罰依據:§37 2.裁罰規定:處新台幣3000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二)違反本法§7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 1.裁罰依據:§38 2.裁罰規定:處新台幣30000以上150000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消防安全設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實施不實檢修報告者。 1.違規事項:§38 2.裁罰規定:處新台幣20000以上100000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前言:
為維護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與生命財產保護,消防法明定部分違規情形,因其具立即性危害或重大違法性質,得免除限期改善程序,逕行舉發並依法裁罰,以落實即時處置與預防災害擴大。
一、毀損重要消防設施(第33條、第34條)
凡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或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及救護設備者,依《消防法》第33、34條,處三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罰金;即使為未遂犯亦同。該行為屬刑事犯罪,應逕予舉發,不須限期改善。
二、未設置或未維護設備致災(第35條)
如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致火災造成死傷,屬重大過失,依第35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百萬元以上罰金,應即舉發追究,毋庸先行改善。
三、妨礙或拒絕檢查行為(第37條第3項)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設備檢查或複查,依法處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此類行為妨害公權力執行,依法可逕行處罰。
四、違法檢修、檢修不實(第38條)
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設備師(士)若違規從事設計、檢修,或出具不實檢修報告,得依第38條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停止其執業,屬重大專業違失,得即時處分。
五、銷售未認可器材或妨礙抽樣(第39條)
若販售未經認可或未附認可標示之器具、防焰物品,或妨礙主管機關抽樣檢測者,依第39條得直接裁罰,確保防火設備之品質及市場秩序。
結語:
綜上所述,為確保消防設備安全與執法有效性,對於涉及公共安全之重大違規事項,主管機關得依法免除限期改善程序,逕行舉發並裁處,以遏止違法、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