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為時建築法第 90 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倘若 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人商議,以多支付房屋租金之方式,由承租人在 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下,直接將停車空間變更為營業倉庫使用,試問主 管機關應如何處罰?裁處罰鍰總金額是否受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