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在此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性質為何? 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 條之 1 規定:「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 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在此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警察職務協助之要件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