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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6460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消防法之規定,何謂「管理權人」?並請說明消防法中以管理權人為處罰對象之 具體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睿憲
一、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二、管理權人在火災預防負有重責:
(1)消防法第六條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2)消防法第九條負責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及申報。
(3)消防法第十一條使用附有防燄標示之防燄物品。
(4)消防法第十三條施行防火管理制度。
(5)消防法第十五條危險物品場所需符合相關設置標準。
(6)辦理各項被通知限期改善之事項。
詳解 提供者:我混故我在
一. 所謂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力者,其法人為負責人 二. 1.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管理權人需遴用防火管理人,制訂消防防護計畫。 2.依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設置標準第12條,場所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安全設備人員檢修申報 1-1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消防機關得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1萬~5萬罰金
詳解 提供者:chun

消防法第2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旨揭消防法所訂罰則,其規定管理權人為處罰對象之相關罰則如下: 一、消防法35條有關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供營業使用之場所及第六條第四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 1-7年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100-5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5年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50-250萬罰金。 二、消防法37條有關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六條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及第11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並維護,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6000-3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給予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拒絕第六條第二項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3000-1萬5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及複查。 三、消防法第38條-違反第七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處3-15萬元罰鍰。 四、消防法38條-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處管理權人1-5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檢查。 五、消防法40條-違反第13條防火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5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六、消防法41-1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4-1條第二項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5萬元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七、消防法42條-違反第15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2-10萬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adslpoorliar
一ˋ(一)依消防法之規定,何謂「管理權人」?管理權人為所有人ˋ使用人和管理人.例如:建築物之所有權沒有區分時,所有人就是管理權人,如果有租賃關係時,則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建築物之所有權有區分時,管理權人的認定就比較複雜,違反不同之消防法法條,其管理權人會有差異,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之相關規定時,以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實際管理權者. (一)違反本法第13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時,以該管理體系之代表人為管理權人。如連鎖大賣場違反防火管理規定時,則以該賣場最高職務為管理權人,並非是賣場之幕後老闆。 (二)違反本法第13條防火管理以外之規定時,在該使用與管理體系間,對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或維護,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依消防法第2條規定之「管理權人」應為管理委員會。【內政部87.6.6.台(87)內消字第8774364號函釋】 (四)「國民住宅社區共用部分非屬約定專用部分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權人除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契約或法令委託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外,應為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88年8月5日台(88)內消字第8801478號函釋。
詳解 提供者:yoyoamy123xd
管理權人就是指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裡面的使用人 或監督管理層級以上的人 可以擔當該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管理權人 管理權人需要選用防火管理人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 並且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管理權人的工作很重要 所以要選
詳解 提供者:Javi
依消防法第2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是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之管理權人
詳解 提供者:Lu_0302
依法令或契約,對各類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詳解 提供者:王澤偉
詳解 提供者:林學進
消防法第2條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第6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規定及第11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經處罰緩後扔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止其使用或停業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及複查
詳解 提供者:chen1200223
管理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