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規定,請詳述防焰物品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何?另請詳述其違 規處分之相關條文之內容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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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自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 地毯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
非附有防焰標示物品不得銷售及陳列
罰則:
1.銷售及設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陳列未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經通知限期改善預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未設置防焰物品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詳解
地面樓層11層以上建築物,地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地毯~窗簾~布幕及展示用廣告
看板,未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陳列及設置使用
39條:未附有防焰標示銷售~陳列~設置使用,處管理權人2萬~10萬以緩,經處緩,仍不改善,得給予30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份
陳列人員,經勸告仍不改善,處陳列人員1萬~5萬以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