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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照預算法第 6 條之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 補之。」以中央政府 103 年度總預算為例,差短達二千多億元,最後大多以發行政府公 債解決。復查,我國的政府財務體制,係採取財務聯綜制度,透過行政、主計、公庫及 審計四個系統運作,以達分工制衡之功效。請問現行之會計審計法規中,主計系統對 「政府公債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辦理之事項有那些?(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QMORE

依據預算法第27條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該「法律」係指公共債務法。 依據預算法第8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依據預算法第88條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依審計法第33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 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