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假設行政法制人員起草「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時,第 9 條草案為如下
條文:
「第 9 條 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由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自左列人員聘任之:
⑴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未達 2000 人者,由該族區內各部落推舉產生者。
⑵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由具該族原住民身份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部落代表人及以推動該民族自治為目的之團體代表共同推舉產生者。
⑶熟悉該族文化、語言、政治、經濟或社會狀況,並具原住民身份之專家學者。
族區外原住民及前項第 3 款委員人數,各不得超過該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總額之 1/5;聯合族區自治政府委
員,應依族區內各該族原住民身份之人口比例聘任各該族委員,但各該族應至少一人。
地方公職人員及其他依法不得兼任(職)之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族區自治政府委員。」
試指出那些事涉「法律統一用字」或「法律統一用語」有誤,並給予更正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