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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地方人事行政(三等)#3272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建制目的為何?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對特考特用 及限制轉調有何相關的規定?優缺點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特種考試建制目的
1.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下稱本法)第6條,除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外,亦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2.由此可知,特種考試係因應機關特殊性質之需要,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而設計,常見如司法特考、身障特考、原住民特考...等。
(二)特考特用及限制轉調相關規定
1.依據本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本法第8條規定「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3.本法第24條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3.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指特種考試及格
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4.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八條(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及第二十四條(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規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三)優缺點
1.優
(1)人員不得輕易調動,可維持機關各項業務之穩定。
(2)照顧弱勢族群,落實憲法人人皆有服公職之權利,如前述身障、原住民特考。
(3)特考特用係配合機關需要,其考試鑑別度高,較符考用合一。
2.缺
(1)人員無法輕易調動,即運用上缺乏彈性,且影響考試及格人員權益。
(2)特種考試種類繁多,增加政府辦理招考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