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之考試方式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二)高考一、二級考試及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與考選方式
1.高考一、二級
(1)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2)考選方式
甲.高等考試一級: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採團體討論。
乙.高等考試二級: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集體口試。
2.簡任升官等考試
(1)資格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3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甲.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丙.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2)考選方式:採筆試與口試。
(三)前揭應考資格及考選方式之弊病
1.高考一、二級
(1)資格:僅重學歷不重視工作及社會歷練,任公職時難與人民社會接軌,將使政策窒礙難行。
(2)考選方式:寫論文、發表著作或發明、口試為碩博士生一貫作為,故本考選方式仍僅得遴選缺少實務經驗之優秀學者。
2.簡任升官等考試
(1)資格:久任及具有應考資格,機無鑑別力。
(2)考選方式:本考試筆試成績為主,紙筆測驗無法篩選溝通或管理能力,口試效果有限,加上得將考績併計考試成績,且我國考績機無法真實反映該員之實際能力,故本考選方法仍無太大鑑別力。
(四)改進方法
本案所謂人才鑑別之信度與效度,係指得有效遴選程度在一定水準以上之適任人員,茲分述如下:
1.高考一、二級
(1)資格:宜限定具有一定工作年資始得報考,特定職系應考人得要求需具該領域相關工作經驗。
(2)考選方式:得加入心理測驗及實作測驗,更能篩選適任人員;另有關考試通過後之實務訓練,建由原分發外之其他專門機關辦理,並有淘汰機制,始得增加鑑別力。
2.簡任升官等考試
(1)資格:本考試屬在職者內部晉升,久任即具資格有失妥當,考績亦無鑑別力,講求學歷之弊病如前所述,專業證照並非各職係皆有,故在資格篩選上顯有困難,尚無對策,爰仍暫依原規定辦理,但得加入前項學歷、證照及相關業務經驗輔以參考。
(2)考選方式:得比照上述高考一、二級辦理。
(3)本考試弊多於利,業訂落日條款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