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試問所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 能力」與「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究係何所指?又本條項「不罰」之理論 基礎何在?有無例外規定?試一併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