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工會衰退共同性原因
產業升級勞工素質丕變
產業升級後,科技或附加價值之企業偏愛專業知識及技能勞工居多,此類勞工憑藉專業能
力而獲取就業機會多、較高工資;但缺乏勞工意識,對組成工會需求低落。
我國新竹科學園區廠商,投資建廠後,經多年始籌組工會。
法制周全掣肘工會功能
我國不論勞動條件或工會勞動三權法制,經政府縝密規劃而制定相關法規;相對於《工會
法》第五條工會十大項任務,勞工法制對工會功能產生相當不利掣肘。
勞工對工會組成與否似乎無礙其勞動條件之提升,工會既無功能,勞工對工會需求意願偏
低。
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科技或附加價值之企業偏愛所僱用勞工,提供符合法制勞動條件外,尚有自願性推動工作
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勞工暑假、優於法制特別休假等,勞工感恩於企業之心勝過工會。
我國自行車企業及外商企業都推動上述之措施,深深營得勞工心理,致降低對工會需求。
工會組織率或團體協約覆蓋高國家在勞資關係之影響力
維護勞動三權
基於國際貿易處境及企業經營環境丕變,工會組織率或團體協約覆蓋高國家之工會,理應
為維護工會依賴運作及完成功能之勞動三權。
工會團結權應注意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維護會員權益;集體協商權應預防雇主違反誠信原
則,進而規避或妨礙或拒絕集體協商;罷工權預防政府公權力不當影響,間接干預工會進
行罷工。
善用集體協商運作
工會強而有力,方能促使與雇主就《工會法》第五條工會十大項任務,進行協商,一則累
積工會自身運作集體協商人才及經驗,二則為會員之勞動條件維持同業間一定水準,增進
會員之權益。
為變動勞工政策發聲
國際貿易處境非靜態,企業經營環境隨之丕變,政府為因應上述外在因素改變,則須增訂
勞工法制,協助企業因應。
此時攸關勞工權益之勞工政策,工會理當盡其發生之責,向政府提出或建議有例之勞工政
策或措施,以降低新法制帶來對勞工之不利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