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門窗、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固屬建築物之成份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但機器或設備未安裝於土地而易於移動者,即非土地上之工作物。
(二)所謂重要成分,其要件包含與物之結合具繼續性及固定性,非經毀損或變更該物,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或分離後物之價值會減損。因此,重要成分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標的,以維護物之經濟價值。
(三)有關主物、從物之關係,在使用上常須數件物品一起使用才能發揮效用,而具有主從關係。除交易上有特別習慣,主物、從物之分如下:
1.主物:具有主要而有獨立效用之物,而受從物之輔助。
2.從物:助主物效用之物,且與主物同屬一人者(如筆電與滑鼠),從物雖有從屬性,惟其仍屬獨立之物。
(四)乙所主張有理由,原因如下:
1、甲主張A 廟宇之廟門、石獅、石鼓已附合於 A 廟宇主建物而成為其重要之成分,然按民法對重要成分之定義,必須非經毀損或變更該物,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按乙主張之事實,廟門、石獅、石鼓均具獨立性而可拆卸、搬遷,故其等並非主建物之重要成分。
2、甲主張系爭銅鐘、大鼓、紅檜匾額,因在匾額註明 「恭祝天上聖母聖誕千秋」並題字「聖母安瀾」,故為從物。惟民法對主物與從物關係之規定,係在使用上必須一起使用才能發揮效用,銅鐘、大鼓、紅檜匾額皆有獨立效用,彼此不具主從關係。
參考資料: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指為何?—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判決,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3990
物,三民輔考知識百科,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89%A9/%E5%85%AC%E8%81%B7%E8%80%83%E8%A9%A6/1e18d461-7cae-4ef2-8619-f72e4c62e57e
㈠乙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