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安全之防衛以及人民法益之保障等,實為我國國境安全檢查之法理基礎,本此 基礎請試論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性質與其處理之原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法律性質
任意檢查:不具強制性,不違背當事人意願,為單純事實行為。
強制檢查:使用強制力,為行政處分。
(二)處理原則: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1四大前提:
憲法第 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2兩大原則:
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詳解
國境安全檢查之依據為國家安全法第4條,其法律性質為行政檢查。
其處理時應符合一般法律原則,包含: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
詳解
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
處理原則依憲法第23條需符合四大目的,兩大手段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