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請問此所謂絕對效力其 真義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又在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 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其登記之效力 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