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依其性質之不同,分為:總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更正登記、限制登記、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及其他登記。準此, 請敘述所謂「總登記」及「塗銷登記」之意涵。(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總登記:
地籍測量後,在一定的期限內直轄市或縣市進行全面強制性登記
程序:
地籍調查>公告登記區及登記期限>收件>審查>發給書狀與造冊
塗銷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行使.法院判決等因素,導致權利消滅,或 預告登記請求人同意.原囑託機關之囑託,將限制登記之限制事項塗銷.
塗銷登記種類:
所有權利塗銷
他項權利塗銷
限制登記塗銷
不應登記土地權利塗銷
詳解
土地總登記:
土地總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塗銷登記:
指已登記之權利.殷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法院判決等因素導致全力消滅而項登記機關申請之登記
詳解
詳解
土地總登記係土地第一次、普遍登記。地籍撤量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就市縣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