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不服從之意義 基於民主的基礎,洛克的自然權利告訴了我們一句話:政府的統治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當然有權力推翻暴政 的政府。公民認為現有的法律具有德德上的瑕疵以及不公平性,出於守護自我更高的理念,而採取不合作或者非暴 力的抗議、反動行為。最著名的例子為:1960年在金恩博士所領導黑人民權運動,公民不服從以非暴力的手段被成 功的運用。 (二)公民不服從的特性 1.公民不服從雖非革命那樣的激進手段,主要是在政府的有些作為或法令失去正當性時,亦會採取的行動。型態 基本為理性平和的非暴力方式為之,也會故意採取並且選擇性的違反某些法律規定,例如非法占據政府設施。 2.根據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公民不服從的特性有: (1)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而為之 (3)刻意學為與抗議對象須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4)須為公開形式與非暴力型態之行為 (5)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達成 (6)須無其他合法、有效替代手段可使用 (7)抗議行動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 (三)公民不服從與法治之衝突與矛盾 公民不服從支行動價值在於維持政府、社會穩定,矯正社會偏離的公平正義原則,公民不服從若行動的理由不 夠充分,可能會給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法治則要求國家必須守法,在國家守法之後,人民才有守法的義務。民主 政治亦是法治的基礎,公民不服從則是國家出現違憲亂法之情形時的抵抗運動,一個政治社會須建立在公平正義的 原則上,是一種維護、矯正偏離法治之政府的有效工具,再嘗試正常之政治手段或法律救濟都失敗後,才能夠促成 公民不服從的使用,基於此方式可能會造成社會分裂與動盪的負面影響,在運用的依據上須要深沉分析、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