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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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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4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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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48632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48632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地方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依電腦抽籤分案結果,應由法官甲擔任合議庭之受命 法官,甲無故一再推託,最後只好改由法官乙擔任受命法官進行審理。試說明該審 理程序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果。(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ㄈㄈ
法院組織法5: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仍有效
法院組織法79:事務之分配、法官配置及代理次序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以會議為之
詳解
提供者:vidya.ching
審理程序合法。其判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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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重巡販賣功能解鎖 警特司特雙榜 謝謝阿摩
姜世明老師認為,若為無正當理由之恣意違反,則該䅁事務分配及審理程序具有瑕疵,當事人可上訴廢棄該判決之救濟權。
665(法組§5)與學者併寫。最後採實務見解
(法組79為普通法,法官24為特別法,法官會議之決議與事務分配以法官法作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