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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4889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外國人具備何種要件,得申請一般歸化?(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大綱
前言:國籍自由原則;歸化類型
內容:
(一)外國人一般歸化之要件 
1.國籍法第3條第一項 
(1)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之繼續五年以上+施行細則第5條
(2)在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18歲以上)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刑事案件紀錄內無紀錄前科)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慮之證明+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
(5)中華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2.國籍法第3條第二項 無不良素行之認定
3.國籍法第3條第三項 中華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
(二)外國人一般歸化之程序
1.申請歸化之受理機關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2.提出喪失國籍之證明
國籍法第9條之規定
結論:其他歸化之簡述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