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見解如下
主管機關在公法構成要件上享有並判斷餘地。法院確實必須尊重機關認定(如:委員會決定、高度政治性、專業技術性等)
惟法院可以就合法性完全審查(如:是否違法一般法理原則、比例原則、禁止不當聯結、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等)和事實證據是否無完整調查和參酌無關聯的資料等。
本題法院可針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查,如果發現違法或是事實調查有誤,可以命撤銷處分。
附帶而論,本文認為就業服務法有違明確性原則。因廢止工作權對於人民工作權侵害重大,不因只保護本國國民,只要合法申請的外國籍工作者也應受到完整工作權保障,俾符合法治國原則。而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有剝奪限制時,應符合嚴格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法律所規範的目的、內容、效果應明文詳細記載,使人民有遇見、瞭解受罰的明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