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得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其所得財產總額或是繼承不動產、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之繼承,依現行相關規定有那些限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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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得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其繼承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每人兩百萬元新臺幣。超過之部份,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2.遺產中,若有以不動產作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應得部份時,其價額不列入遺產總額。 3.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時,其繼承臺灣地區遺產或受遺贈者,不受兩百萬新臺幣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