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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43984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大陸籍漁船船長甲,為獲取不法利益,私運逾公告數額之大陸漁貨,進入我國領 海範圍內近桃園市海岸處,與我國籍漁船船長進行交易。該違法交易行為經海巡 人員當場查獲,將甲以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嫌移送法辦。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處甲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針對甲所有之漁船,海巡機關應如何處置 始屬合法,試説明之。(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un.lang

海巡機關得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之規定沒入甲所有之船舶。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允許進入台灣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或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得沒入之。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18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海巡機關得以依法沒入甲所有之漁船。


詳解 提供者:Chriscl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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