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 年後甲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 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內 政部除不予許可甲之長期居留申請外,也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甲主張已在臺灣居住 多年,事後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政部主張「說詞有重大瑕疵」 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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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
信賴基礎/表現/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119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1. 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正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2. 對作成行政處分的基礎事實提供不實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不確定法律概念 釋字553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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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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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信賴不值得保護為違法的處分得依職權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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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理由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