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加各地職訓局所舉辦之職訓,於職訓結束後輔導就業,於參與職訓期間如符合補助標準,可以申請相關之補助 2.沒有其違憲之問題,因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應屬於其社會保障弱勢團體之部分;另因警察大學為培養國家警察之搖籃,而警察屬特殊職業,應有其相關之規定來規範其標準,以利其執行相關勤務
(一)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者」,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二)具有色盲者,不得就讀警察大學: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 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是限制工作權,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已宣告違憲
具有色盲者,不得就讀警察大學,因警察是比較特殊的職業,需要有好的視力才能執行職務
故此規定並沒有對工作權有過度的限制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具有色盲者,不得就讀警察大學』→合憲。
1.可參加各地職訓局所舉辦之職訓,於職訓結束後輔導就業,於參與職訓期間如符合補助標準,可以申請相關之補助
2.沒有其違憲之問題,因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應屬於其社會保障弱勢團體之部分;另因警察大學為培養國家警察之搖籃,而警察屬特殊職業,應有其相關之規定來規範其標準,以利其執行相關勤務
可參加各地職訓局所舉辦之職訓,於職訓結束後輔導就業,於參與職訓期間如符合補助標準,可以申請相關之補助 2.沒有其違憲之問題,因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應屬於其社會保障弱勢團體之部分;另因警察大學為培養國家警察之搖籃,而警察屬特殊職業,應有其相關之規定來規範其標準,以利其執行相關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