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消防安全設備種類、數量之規劃,並製造消防安全設備圖書。
(二)監造: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二、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