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於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修正公布,新增訂緩起訴制度,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其中一項為「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請說明此項制度及其在刑事政策上之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