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分類制之目的在求「人」、「事」兼顧,其主要內容包含如下:
1、官等職等並立。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使人與事適切配合。從職銜可知職系、官等、職等及職位,如綜合行政職系委任第3職等辦事員。
2、增加彈性,每一職務可跨2至3個職等。職務跨等有助於在原職務上晉升職等以提升士氣,並讓有潛力的人才有更多機會合格任職。
3、簡併職系,增設職組。職組內的職系因性質相近,可以互相調任。不同職組間的職系在一定條件下,亦可單向調任,或互相調任。
4、保留權理制度,增加用人彈性。公務人員雖未達任用職務所須之職等,仍許在向上2個職等且同官等內,「權宜」准其「代理」較高職等的職務。
5、增加轉任規定,促使人力靈活運用。允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三者,於相當職務之間得相互轉任,使人才交流。
6、簡化考試等次,即目前高等考試(一、二、三)、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的架構,並將職前訓練視為考試過程。同官等各職等間升遷免經考試,跨官等升等亦朝全面以訓練取代考試的政策發展。
7、薪俸依照官等、職等及俸級設計。仍採用職位分類的俸表和俸點制度(最低委任第1職等1級160俸點;最高簡任第14職等1級800俸點,俸點高低差距為5倍。)確保俸給制度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二)職務分類制須檢討的議題如下:
1、官等設計原寓意有品味的意涵,因升等資格條件逐步放寬,差異日漸模糊。
2、相反的,職等官等化職等所代表的職責程度日漸被淡化。職務跨等從例外變成原則;跨列官等之職務遽增。如此造成工作取向的概念日漸降低,宛如從3個官等(簡薦委)變成14個官等,反映不出工作職責程度上的差異。
3、承上言,職務列等成為攀逐官位的工具。因為地位意識濃厚,導致人員對官等的需求大增,並將職等等同於官等看待。因此,人們在乎是否能升遷、升遷是否「公平」(如中央和地方的職務列等差異),職責程度在所不論,最終讓具薦任官等者成為多數,形成橄欖球狀的官等結構。
4、職系設定重回職位分類趨勢,職系日漸增多,影響人員調動彈性,如一般行政和一般民政實際工作內容相近,故民國109年實施的職系簡併乃將其等皆併入「綜合行政職系」。
5、另一方面,放寬職系調任偏離專業。職位分類未根據科學化調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職務說明書形同表面工夫,審核形式流於書面。
參考資料:許道然、林文燦(2019)。考銓制度(修訂再版)。國立空中大學,頁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