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所以我國警察的人事行政制度也具有專屬性,因此,我國在警察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有很多警察人事法制的規定,而使得我國警察人事行政具有下列特色: 官職分立: 所謂官職分立,是指官階和職務分別管理,屬於人事行政的品位制。官職分立下,有官階不 一定有職務,但派任職務之前則必須先有適任的官職。 我國警察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第 5 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由此可見,警察的人事法制係採官職分立,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 考訓配合: 我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亦即巡官以上之職務,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巡佐及警員之職務應經警 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此是警察人事行政的考訓配合原則。 管理一元: 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治,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因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9 條又規定;「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由此可見,警察組織及其人員的管理是一元化的,也就是所謂的一條鞭式的管理。 考核嚴密: 我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五章訂有考核與考績的專章規定,其中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 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並於本條文第 3 項明文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應予以免職。」此即警察人員的年中淘汰制度。由此可見警察人員的考核制度較一般公務人員來的嚴密。 照護特殊: 我國於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要針對該條例第六章退休與撫卹制度做重大的變革, 這些新增修的條文規定:對於警察人員在執勤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傷殘或死亡等之情形,從優發給退休金、撫恤金和慰問金、給與終身照護,並提供其子女之教養等內容。由此可見,警察有一套別於一般公務人員之特殊照護制度。 綜上所述官職分立、考訓配合、管理一元、考核嚴密及照護特殊等作法,乃是警察人事行政的重要特色所在。此外,基層警察人員年功俸較一般行政人員高,且對有特殊功績的警察人員有破格升遷的制度等,亦在凸顯警察人事行政制度的特殊性。因此,警察機關應針對警察工作的特性,彈性地建立一套專屬的人事行政制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