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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消防技術:消防法規#70882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4 條規定意旨及精神,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 利,若有限制,則應以法律明定之。因此消防法第 19 條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 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為達火災搶救目的有何相關規定?(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ot970526
1.為搶救火災於火災處所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人民因使用,損壞,限制其使用,使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得請求補償,但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得補償 2.前項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害為限 3.
詳解 提供者:劉冠杰
消防人員對於火災周邊之
詳解 提供者:meekjohnu-109消防特考上榜咯!~~

消防法第十九條

(一)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二)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

      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罰則:消防法第三十六條

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置,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一、消防法第十九條之破壞權 : 
 
(一)、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二)、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者,不予補償。
 
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罰則 : 
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為之處置,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