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定有明文,足見我國民法對於不動產物權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也有例外,請問依民法規定,在何種情形,可以在登記前就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這種情形,是否完成登記?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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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民759條(宣示登記)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詳解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者權,未完成登記可補辦,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