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法所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有何區別 ?(25分)

詳解 (共 4 筆)

默默(~2026已上岸5年多)
默默(~2026已上岸5年多)
詳解 #1771792
2016/08/03
1. 申訴再申訴:所謂申訴係指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向服務機關提起救濟之程序。至所謂再申訴,係指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對申訴之函覆者,得於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救濟之程序。惟公務人員對再申訴之決定書不服者,不得再提起救濟。
陳俊延
陳俊延
詳解 #1745567
2016/03/24
有區別
小貞子
小貞子
詳解 #2540160
2017/12/21
教師之申訴再申訴→還可以接著打行政訴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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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15101
2022/04/13
簡單來看這題就是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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