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日東北風、4 至 5 陣風 7 級、中浪,日間(能見度 4 浬) ,100 噸級海巡艇於麥寮港西北方 26 浬巡邏,發現滯留海上的大陸鐵殼漁船(噸位約 ,海巡人員表明登檢意圖時,該船開始蛇行拒檢,大陸船員直接攀 200) 附在受檢船舷外側(人肉盾牌)拒檢,並向西北航行。請說明海巡人員 登檢注意事項及如何應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益維

針對此一典型的大陸漁船越界、蛇行拒檢並採取「人肉盾牌」反制的情境,海巡人員應兼顧執法威信人員安全人道考量。以下分為「登檢注意事項」與「應處作為」兩大面向說明:

一、 登檢注意事項(風險評估與安全準備)

  1. 海象與船體評估:

    • 麥寮港西北 26 浬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EEZ),雖非禁止/限制水域,但對非法漁撈仍有管轄權。

    • 當時海象為「中浪、陣風 7 級」,100 噸艇與 200 噸鐵殼船併靠時,易產生劇烈擠壓或高低差,須防範夾傷或落海。

  2. 人盾風險(Human Shield):

    • 對方船員攀附船舷,登檢時極易造成對方落海,引發國際人道救援爭議或法律責任。應錄影存證,確認其阻撓執法之行為。

  3. 執法合法性與錄影蒐證:

    • 全程開啟密錄器與船端長距離攝影機。針對其「蛇行」、「拒檢」及「人肉盾牌」行為完整記錄,作為後續裁罰與刑事移送之證據。

二、 應處作為(標準作業程序)

1. 廣播警告與強制驅離

  • 持續鳴笛與廣播: 使用大功率揚聲器進行中英文及方言廣播,表明身分並下令停止航行接受檢查。

  • 強勢驅離優先: 考量人肉盾牌風險,若登檢危險性過高,可先採取噴水、強力探照燈等非致命武器,驅散攀附於船舷之人員,迫使其入艙。

2. 採取強勢手段制壓

  • 運用戰術攔截: 若廣播無效且該船向西北(朝大陸方向)逃逸,應請求鄰近巡邏艇支援,採取雙艇或多艇包夾戰術,限縮其逃逸路徑。

  •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 依《海巡器械使用條例》,為制止蛇行拒檢,可視情況使用催淚彈、水砲或橡膠彈,瞄準無人處以產生心理震懾,誘使船員撤離船舷。

3. 強制登檢與制伏

  • 尋覓登檢時機: 待人肉盾牌撤離或船速減慢之空檔,選擇避風面或受浪較小之位置迅速接靠。

  • 火力掩護與突擊: 登檢小組應配戴完整防護裝備(防彈背心、戰術頭盔),由持長槍人員實施火力掩護,其餘人員迅速控制駕駛艙、機艙及甲板。

4. 逮捕、扣留與後續處置

  • 控制人員: 登船後立即清點人數,將所有船員集中至甲板並上銬,防範其持有器械反抗。

  • 扣留與押解: 查驗有無越界漁撈事實。若涉及《兩岸條例》越界漁撈或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蛇行、拒檢、人盾行為),應將該船扣留並押解回港偵辦。

  • 緊急醫療: 若在推擠中有人員落海或受傷,應立即啟動海上救生程序(SAR),落實人道保護義務。

三、 法規連結建議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 賦予海巡人員於巡防區域內進行檢查及搜索之職權。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得採取驅離、扣留、沒入。

  • 《海巡器械使用條例》: 針對蛇行拒檢或暴力抗抵,授權海巡人員使用適當器械以達執法目的。

總結: 面對「人盾」戰術,海巡人員應以「預防落海」為前提,透過「噴水驅散」與「優勢兵力接靠」達成登檢目的,切莫因對方抗爭而放棄執行主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