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之計算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乘以稅率
(1).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A.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為當次申報之移轉現值扣除前次申報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
B.前項A所得之餘額,再扣除改良土地費用即為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稱改良土地費用包含:
a.土地改良費用
b.重劃費用
c.工程受益費
d.因土地變更使用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告現值總額
C.因此依題意所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如下:
3萬*200-1萬*200*150%-30萬=270萬
2.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1).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百分之
百者,其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達百分之百未達百分之兩百者,除前項稅率外,超過之部份適用稅率為百分 之三十;達百分之兩百以上者,除前兩項稅率外,超過之部份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2).依土地稅法規定,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時得適用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A.持有2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20%之優惠稅率
B.持有3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30%之優惠稅率
C.持有4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40%之優惠稅率
(3)因此依題意所示,該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數額
之百分之百,因此適用基本稅率;又雖原所有權人持有時間超過20年,但因該次適用之稅率為基本稅率,故無
長期持有之優惠稅率適用
(4)該次土地移轉所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無償移轉時應由取得人繳納。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70萬*20%=54萬
(二).契稅
1.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稅基為契價,契價為由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議之標準價格,因此契稅等於契價乘
以稅率
2.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適用稅率如下:
(1).買賣之不動產,由買受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2).贈與之不動產,由受贈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3).占有之不動產,由占有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4).設典權之不動產,由典權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4%
(5).交換取得之不動產,由交換當事人雙方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2%。但如有應給付之差額,應就其差額
部分視為買賣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6).分割之不動產,由分割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2%
3.依題意所示,本題之契稅應由受贈人繳納,應納稅額如下:
80萬*6%=4.8萬
(三).贈與稅
1.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總額扣除相關免稅額後再乘以相對應之稅率即為贈與稅額。
2.依遺贈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時所繳納之土增稅與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3.因此依題意所示,贈與人應繳納之贈與稅計算如下:
(680萬-244萬(114年度之免稅額)-54萬-4.8萬)*10%=37.7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