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詞定義
1.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9條定義,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如於特定情況下,即使受查者之一項或多項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不實表達金額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查核人員仍可合理預期該等不實表達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查核人員亦應為該等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決定適用之重大性。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15條定義,重大性之決定涉及專業判斷。查核人員通常以所選用基準(benchmarks)之某一百分比作為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起點。適當基準之辨認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
(1) 財務報表要素(例如,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
(2) 受查者財務報表之使用者是否有較為注重之項目(例如,為評估財務績效,使用者可能較注重利潤、收入或淨資產)。
(3) 受查者之性質、所處之生命週期階段,以及所處產業與經濟環境。
(4) 受查者之股權結構及籌資方式(例如,受查者若僅以負債而未以權益籌資,使用者將更注重資產及對該等資產之請求權,而非受查者之盈餘)。
(5) 基準之相對波動性。
2.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8條定義,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materiality for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s a whole)之單一或多個金額,使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執行重大性於某些情況下亦指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單一或多個金額。
3.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2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第16條規定,查核人員可設定一顯然微小(clearly trivial)之門檻,並將金額低於該門檻之不實表達視為顯然微小,且無須加以累計,因查核人員預期該等不實表達之累計數明顯不會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顯然微小」不等同於「不重大」,顯然微小之事項與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所決定之重大性屬全然不同之層次,且不論從個別金額或彙總數考量,或從金額大小、性質或情況之任何標準判斷,均顯然微不足道。當一個或多個項目不確定是否顯然微小時,則不應被視為顯然微小。
(二) 不實表達分類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2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第17條規定,將不實表達分類為實際不實表達、判斷性不實表達及推估不實表達,可能有助於查核人員評估查核過程中所累計不實表達之影響及與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溝通該等不實表達。
前項各類不實表達,說明如下:
1. 實際不實表達(factual misstatements):係指明確之不實表達。
2. 判斷性不實表達(judgmental misstatements):係指查核人員認為管理階層對會計估計所作之判斷不合理、會計政策之選擇或應用不適當,所產生之差異。
3. 推估不實表達(projected misstatements):係指查核人員依樣本中所辨認之不實表達,所推估母體中存在不實表達之最佳估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