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違法命令是否應 遵守?(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違法命令不須遵守
詳解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