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化保險單之優點如下;1被保人投保時,無須考慮承保內容與費率差異。2保險理賠原則可趨於一致。 二,標準化保險單之缺點如下;1協議過程耗費時日。2由協議而成的共識,有可能不是最好的決議。3業者彼此缺乏良性競爭。 三,因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係由當事人一方事先擬定,且該方為經濟上之強者,另一方對於其內容僅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因此,為保護弱勢的一方,各國對於定型化契約,都有應做有利於他方之解釋原則。1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契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與所使用文字。2不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原則時,得宣告契約或條款無效。至於是否屬於不公平條款,必須其內容實質上屬不合理、苛刻外。且程序上亦須為不公平方法簽訂者。保險法第54條之一即符合此精神。3合理期待原則;為保障一般大眾對於所洽訂契約之合理預期。4疑義之利益歸諸於被保險人;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所使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