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朔到1940年10月10日到教育部在重慶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蔣中正在會上強調:「今後抗戰建國的教育,就是要注重體育,重秩序,守紀律。」,1941年9月9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修訂後的《國民體育法》,其中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均有受體育訓練的義務,由此以改造國民的體魄,增進民族健康,還規定教育部為主管全國國民體育的行政機關。1942年初,教育部呈文行政院稱:「為利用重九習俗(指民間重陽節登高的風俗)推行國家大法(即《國民體育法》),並為實施國民體育,紀念國父首次起義(即孫中山擬於1895年10月26日重陽節發動的廣州起義)起見,特規定九月九日為體育節,並擬定《體育節舉行要點》。」此議得到了行政院的批准,頒布全國執行
雖然國民體育法第 3 條,針對民眾提供免費公共運動設施,但如果結合行政假日,民眾也會借由假日的關係更加明白體育日,以及增加免費公共運動設施的使用效益,也可以在當天,地方政府與業者結合運動相關運動用品、服飾、等相關商品做促銷,不僅推廣效益增加亦可提升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