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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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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研究#4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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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研究#45571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研究#45571
科目:
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民國 42 年制定公布之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職權項目,其中第 7 款為「有關警察 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 外事處理等事項」。半世紀以來,隨著社會政治環境變遷,法制多所調整,請問目 前有那些業務已移轉由其他機關掌理?本於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上「功能最適」與 「權責相符」之法理,請提出該條文之修法具體建議。(40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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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我一定要考上
依照題意,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根據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警察業務之管理已逐漸分散視為『補充性原則』,隨著社會政治環境之變遷及法制多所調整,因此出現了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警察權集中係指國家所有行政公權力都交由警察來行使,不經由任何機關予以裁罰。而警察權分散係指國家強制公權力不再只有警察來分擔,逐漸變權力分立原則,由各個行政機關個別行使。 根據行政程序法19條職權幫助,警察可分為輔助性.臨時性.被動性質予以幫助。不僅可以促進工作上之效率,更能提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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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devilcry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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