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試問:何謂該條規定之 「定著物」?並舉例說明之;倘買賣之標的為一「直接於土地上開挖土壤,形成池 狀,再於池底及四壁以石塊堆砌附著於系爭土地,用以蓄養水產品」之「養魚池」, 是否亦屬「定著物」而應以不動產方式為法律行為之變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