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巡艦查獲中國大陸漁船在距澎佳嶼岸際5浬處以電魚方式捕魚,經移送地檢署及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後,科處刑罰,但未宣告沒收船舶。案經再移海巡機關續行處理時,海巡機關以該船舶涉及違法情節重大,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處沒入該漁船。漁船船長以刑罰並未宣告沒收,且其並非船舶所有人為由,主張不得沒入。試問海巡機關得否沒入該陸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