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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海巡技術: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6309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船艇在屏東東港外海約 60 浬海域,發現我國籍船舶疑似違法經營 海上船屋,接駁、載送及安置未經登錄之外籍船員。試依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巡防機關人員得對該船舶及船上之人員 行使那些職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林紀孔
(一)依海岸巡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二)依本法第5條規定:
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三)依本法第6條規定: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四)依本法第7條規定: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五)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規定: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詳解 提供者:陳炘妤

(一)依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   

1.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2. 第5條(巡防機關人員行使之職權)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3. 第9條(查緝結果之移送)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及防止非法入出國,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二)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強制驅離):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詳解 提供者: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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