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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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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海巡技術: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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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海巡技術: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6309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海巡技術: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6309
科目:
海巡法規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扣留之大陸船舶 及物品得進行必要之處分。試分別說明有權作成處分之主管機關為何?處分之內容 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ecilia Lai
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軍警、海關) 驅離、逮捕、扣押、留置
詳解
提供者: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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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林紀孔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9條: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撤銷許可並得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