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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0873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之定義為何?而企業經營者從事 不動產交易應負該法第 7 條所規定之商品及服務責任,請詳述該條所規 定之商品或服務責任之構成要件及損害賠償為何?若消費者依商品或 服務責任提出訴訟時,得請求該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金,請詳述該規 定為何?另詳述依該法第 10 條,於何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有回收義務?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7837914

詳解 提供者:落榜王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名詞解釋 說明如下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詳述如下

a.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b.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c.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詳述如下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詳述如下

a.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b.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詳解 提供者:鈞媽
一、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之定義為何?而企業經營者從事 不動產交易應負該法第 7 條所規定之商品及服務責任,請詳述該條所規 定之商品或服務責任之構成要件及損害賠償為何?若消費者依商品或 服務責任提出訴訟時,得請求該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金,請詳述該規 定為何?另詳述依該法第 10 條,於何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有回收義務? (25 分)

【擬答】
(一)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提供服務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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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或服務責任之構成要件及損害賠償如下:
消保法第七條規定如下: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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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如下: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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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經營者有回收義務狀況如下:
消保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2.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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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蘇英豪
一.企業經營者系為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於市場者
二.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流入市場,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如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者對商品須付無過失責任,如對商品或服務以盡相當之注意,乃不免對消費者發生損害,乃需付損害賠償,但可依情節減少損害賠償。從事經銷者如可提出無過失證明有免除賠償之列外。
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企業經營者如因故意之情形,得請求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如因重大過失得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如因過失則為1倍以下。
四.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已事實證明對消費者身體,生命,健康,財產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企業經營者收回商品或停止服務,如企業經營者所為之措施得以避免損害者例外。